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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运用“四种形态” 提升监督执纪水平

发布日期:2016-07-22 17:19:41  来源:常州经开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陈斌 字号:

    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全面把握其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切实转变执纪观念,创新执纪方式,真正做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根本在于转变执纪理念。“四种形态”的落脚点是全面从严治党,目的就在于用纪律管住大多数,从根本上改变不出事就是“好同志”,出了事就是“阶下囚”的状况。践行“四种形态”,必须转变理念思路,聚焦纪律开展执纪审查,由“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真正把纪律变成现实的、无所不在的约束。要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王岐山同志关于深化“三转”、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等与“四种形态”一脉相承的重要论述,确保纪检监察干部正确掌握执纪审查新理念、新要求,自觉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基础在于压实“两个责任”。践行“四种形态”,既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更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各级党委要采取切实措施,将“四种形态”运用到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中,有反映的要及时了解核实,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要果断调动,真正把严明纪律的要求体现到履行主体责任的全过程。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管住纪律作为践行“四种形态”的方向,既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减少存量、遏制增量;更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守住纪律底线;同时要强化“一案双查”,对立案案件逐案研判,查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情况,以强有力的追责问责促使“四种形态”有效落实。

  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核心在于突出抓早抓小。“四种形态”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设置了带电的缓冲区,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置,能够有效阻断违纪进程,最终达到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的目标。要加强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和督促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要强化党内监督,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要综合运用廉政谈话、核实谈话、诫勉谈话等方式,发现违纪苗头及时提醒,有了反映及时敲打,避免小错拖成大祸。对涉及一般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要通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及时进行处置,防止党员干部从违纪滑向违法犯罪,体现组织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要将开展谈话函询、处理一般违纪问题、为干部澄清事实等体现抓早抓小实际成效的工作纳入业务考核范围,发挥考评对实践“四种形态”的导向作用。

  准确运用“四种形态”,重点在于改进执纪方式。“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工作提供了基本规范。实践中,要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在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执纪审理等各环节。加强线索研判,建立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和分类处置制度,对一般性问题要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对指向性明确的线索要扎实做好初核,对执纪审查中发现新问题新线索,要深挖细查、决不放过。抓住审查重点,加大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让每一条纪律都通上“高压电”。坚持快查快结,严格时限要求,缩短审查周期,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后,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确保更多的精力投入主责主业。要通过联动督导、片区协作、案例指导等多种形式,推动乡镇(街道)纪委和派出机构更好地承担“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和“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这两种形态的执纪审查工作,提升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对监督执纪问责任务的承载能力,夯实践行“四种形态”的基层基础。

  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关键在于拓宽监督渠道。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的重要保障。只有监督有力、检查到位,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要围绕征地拆迁、项目建设、财政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紧扣“六大纪律”开展专项巡察,突出发现问题,发挥震慑作用。要认真排查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线索,加强对集体“三资”管理、征地拆迁、土地流转等环节的监管,坚决遏制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立足“再监督、再检查”职能,选择重点部门和重点工作开展依法行政专项监察,严肃查纠基层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坚持问题导向,创新监督方式,加强对厉行节约、公车改革、公务接待、职务消费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收手、不知止的,一律从重从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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